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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缠绕气瓶生产许可条件及生产资质办理

发布时间:2020/6/3 15:43:11   浏览次数:

纤维缠绕气瓶生产许可人员配备

配备高分子、复合材料专业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至少 1 人。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所需要的内胆制造能力;采用金属内胆的制造单位,应当符合无缝气瓶的制造条件;

(2)具有包括缠绕、固化、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过程的制造流水线;

(3)具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和缠绕间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控制措施;

(4)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相适应的自动控制纤维缠绕机和纤维张力控制装置;

 (5)具有能够进行温度自动控制的树脂固化炉,其有效加热区温度不超出设定温度±10℃,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不少于 3 个,能够反映整个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并且定期进行测定;

(6)非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内胆瓶体整体成形、纤维缠绕、树脂固化(或者预固化)等过程的全自动生产流水线,其中内胆瓶体与阀座的焊接以及纤维缠绕过程应当在恒温、恒湿的环境条件下完成,这些过程的所有操作均应当由智能机器人和自动化设备协同完成,不允许设置人工操作工位。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能够实时录入瓶号,自动记录试验日期、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试验参数,能输出水压试验报告并且具备数据上传功能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非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应当具有内测法水压试验装置或气压试验装置),水压试验装置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2)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能力相匹配的气密性试验装置和配套的压缩气体连续供气装置,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具有压力循环试验装置,循环压力上限和试验装置数量应当与许可产品制造范围以及批量生产能力相匹配,试验装置的数量不少于 2 台;

(4)具有与产品爆破压力相适应,并且能自动记录压力—进水量、压力—时间、进水量—时间曲线的水压爆破试验装置;

(5)非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非金属内胆成形设备、非金属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装置,同时应当具有非金属内胆壁厚、外观和尺寸等项目的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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